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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zgkxw.com   时间: 2022-11-30  浏览次数:55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提高其利用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调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的相关规范要求,上海市科委开展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的修订工作,研究形成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提高其利用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调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原值为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本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一是对有关大型仪器设施相关定义表述进行了修订。对《评估奖励办法》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等相关表述进行修订。二是对优先购置范围进行修订。对第九条第二款内容进行了修订。获得共享服务奖励的管理单位,在申请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其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三是对评估奖励对象进行修订。在《评估奖励办法》中的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使用本市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且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都应接受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四是对评估奖励程序中结果公布进行调整。《评估奖励办法》中第八条“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评估与奖励结果”。五是对《评估奖励办法》中所有涉及“市及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等相关描述统一调整为“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区县配套”调整为“各区配套”。修订的条款为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六是对资金用途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按照《共享规定》第第十八条第二款“管理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和服务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操作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要求,修改《评估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中“补贴”为“奖励”,与《共享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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